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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集体商标变更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8 08:29:01
商标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后,在商标转让公证其实并不是商标转让的必要的申请条件,膳食在商标局进行审核时,若是遇到商标的资料出现问题,就会下发补正公告书的通知,而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公证。那么,申请商标转让公证的费用标准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申请商标转让
一、商标转让公证,并不是商标局要求的商标转让的必要请求条件,只有商标局因形式检查时发现两边资料出现问题时,才会下发补正公证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就必须去进行公证,否则转让就不予核准。那么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资料,这儿商标持有人分为个人和企业公司,详细如下:商标持有人是个人需要供给:A.个人身份证原件B.长沙商标注册证原件C.商标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持有人是公司需要供给: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B.商标注册证原件C.商标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D.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决议书。
二、商标转让公证费用标准:商标转让公证费用每个城市公证处收费都不相同的。一般价格在400-500左右。供给公证是为了便利商标局转让检查提交资料,有提交公证的转让请求,商标局一般不会下补正,转让也会快点。报转让请求时你也能够不提交公证,等检查时,商标局补正要求供给公证,你再做公证也能够。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义,需要注意商标受让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与商标注册类别保持一致。
在每个时代、每个年龄段都会有不甘平凡的人,他们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闯荡出自己的一片天地来,也许创业就是实现自己伟大抱负最好的方式。都想自己闯出一片天地来,很多人选择创业来实现自己伟大的抱负。素有之称,它的“双创”氛围可以说是越来越浓了。
国内外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人才交流,的优势是得天独厚的。所以很多创业者都会选择在创业。注册公司的流程已经很简便了,很多创业者更看重的是知识产权,所以公司注册好以后就要注册商标了,注册商标会经历5个阶段,其中有一项是商标审查,那么,注册商标时,商标审查主要审核哪些内容?不知道的看官就一起跟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往下看吧!
商标审查主要是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长沙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所有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其中审查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符合申请的商标局会给予初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就会驳回商标申请。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要具有显著性才可以。以上就是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注册公司平台专为创业者提供商标注册、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服务项目,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
当我们听到专利两个字的时候往往会觉得这个词跟我们大众是里的很远的,以为只有那些经过多年的严新研究才出来的成果才能够称得上是专利,但其实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善于创造,我们勤于思考勤于动手,在生活中是有很多的小发明小创造的。
一项专利上面凝结的是人们的智慧,只要是经过自己的研发,对于一项技术做了改动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虽然说话是这么说,但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还是会遇到一些的,如果是个人申请专利,我建议去找专利代理帮忙。
专利代理在相当的被大家所认可的一家专利代办的机构。由于一般的个人对已申请专利的程序并不是很了解,所以申请专利跨度的时间是比较长的。但是专利代理是专业办理这方面服务的机构,对于他们来讲是十分熟悉这方面的程序的。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长沙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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