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企业商标续展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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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企业商标续展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6 08:28:39

各地的朋友想要长沙商标注册,肯定需要对商标注册流程、费用、所需时间等等做一些了解。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再开始商标注册工作,一定事半功倍。那么商标注册代理流程是怎样的?商标注册是一种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程序,由商标局主管,所以全国各地的商标申请最终都会递交到位于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受理,商标注册亦是如此。

不过,商标注册不仅仅是只需要递交申请这么简单,还有很多专业的工作要做。比如在递交申请前,首先要对即将申请的商标进行相同/近似查询,然后根据商标查询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商标的注册方案(比如更改商标名称、删除某商标小类等等)。想要较准确的查询结果和专业修改参考意见,建议去找专职的商标代理人咨询。因为这一部分工作做好了,就可以降低一部分的失败风险。完成商标查询工作,确立最终的商标注册方案,接下来就是正式展开商标注册流程的推进工作了:

(1)准备好商标注册文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图样等;

(2)将申请资料递交至商标局,缴纳300元注册官费;

(3)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

(4)下发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上会表明该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服务,以及这件商标的有效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看到“终止”二字不要慌张,商标注册虽然会过期,但是可以续展呀。商标续展就是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办理可以延长商标有效期的法律手续,而且续展次数无限制。这样如果想做成百年老字号,那么记得每十年后按时办理商标续展即可。

许多刚刚接触过商标的人认为,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后,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我们在拿到商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防止被“撤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款规定:“长沙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期限届满,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必须保证商标标识与当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可以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字体。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企业变更名称、地址后,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许多企业在成功申请商标后,会对其商标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发现类似商标的,商标权人应当尽快提出异议,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在美国商标注册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比如在美国商标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有哪些呢?在美国,可在副簿注册的商标除了文字、名称、符号、图形等,还可以注册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够识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那么不可以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质的或者诽谤性质的商标;

2.由美国或者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者徽记、外国的旗帜、徽记或者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极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者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者其模仿物;

5.当商标在申请人商品上进行使用时,仅仅是描述或者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者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者与其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类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长沙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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