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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商标代理哪家强?
作者:湖南凯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0 08:09:38
于2016年7月28日生效的泰国新《商标法》引入了声音长沙商标注册,这是之前版本的《商标法》中从未涵盖的内容。然而,只有在2017年9月1日《部颁法规》(No.5B.E.2560)发布后,才可以在泰国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
1.提交声音商标申请
根据《部颁法规》第11条之二,声音商标申请人在提交一份声音商标的清晰录音时,还必须一同提交商标的清晰描述。此外,申请人在申请时还可以提交五线谱、声波图或其他图形表示,以此来对声音进行详细描述。不过,泰国的商标机构实际上只接受包含以MP3或其他格式保存的声音商标音频文件的闪存盘。
申请表格要求申请人指出提交的声音是人的声音、动物的声音、音乐的声音,还是其他类型的声音。此外,申请表格中必须包括商标的书面描述。一位商标注册官表示,声音商标的时长不限,但如果声音商标的长度过长,即长于30秒,则这样的声音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
2.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根据新《商标法》第7条第(11)款,具有显著性的声音不应是(a)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的声音;(b)有关产品或服务自然发出的声音;以及(c)此类产品或服务运行所产生的声音。
泰国知识产权厅(DIP)给出了不具备显著性的声音商标的实例:
在奶制品上将牛叫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在鸭子制成的产品上将鸭叫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在卫生用品上将冲马桶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3.通过使用来证明显著性
如果一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但通过在泰国广泛使用被人所熟知,则该标志也可能获得显著性。在这一方面,支持这一论点的证据主要以在闪存卡中的视频或音频的形式提交,其他的支撑证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4.声音商标相似性的评估
根据新《商标法》第13条,可注册的声音商标不得与他人在相同或相同类别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这还包括之前他人注册的与声音商标具有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文字的文字商标。DIP的知情人士表示,尽管在提交申请时,需要一同提交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例如五线谱或声波图,但这并非是强制性的。因此,注册官很可能是要通过听声音来审查声音商标的相似性。
市民开办公司需要申请一个注册商标,想知道哪些文字或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就此,我们咨询了商标公司,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下列文字或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目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越来越多人为了能够让自己品牌受到法律保护,许多人都会去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那么有人就会问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哪家好吗?要如何判断?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家口碑最好的代理机构了。我司服务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之一。自创办以来我司就专注于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变更,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国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为企业与个人提供良好的代理与法律服务。那么很多人说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吗?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商标注册的好处
一、商标的好处就是可以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标识,为消费者引导认牌子消费。
二、商标也可以让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在市场提高自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从而引导消费者们消费。
三、注册商标还可利于企业在市场广告宣传,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
四、商标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信誉的载体,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五、未注册商标可能导致侵权,有些客户是被侵权之后才开始重视。
六、申请商标是享有商标专用权,防止他人伪造和假冒,受到法律的保护。
七、商标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也就是说企业在使用该商标时,别人也可以使用,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
一、简要说明
(一)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二)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三)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长沙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5、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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